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理解与适用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是否选择调解,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是选择调解处理,还是选择依法处罚,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的来讲,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社会和谐,防止“行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
一、治安调解的范围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理解与适用】
“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是情节较轻,甚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如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行为,则不宜进行治安调解。(摘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第330页)
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一般不宜治安调解处理。但是,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伤害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事人提出自愿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摘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第337页)
二、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理解与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八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三、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四、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与调解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理解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五、治安调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五条;
六、治安调解次数及期限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
【理解与适用】
所谓认为有必要,是指纠纷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还有部分问题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还有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再进行一次调解活动。“当事人申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申请再次调解;二是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再次调解。(摘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第346页)
七、治安调解协议及其内容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八、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和调解未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九、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对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十、治安调解案件结案的条件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来源:公安部已公开规范性文件